关于《永康“智汇丽州”人才新政20条意见》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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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通知公告 时间:2021/2/7 浏览:4次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永康“智汇丽州”人才新政20条意见>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永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月11日
 
 
 
 
关于《永康“智汇丽州”人才新政20条意见》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永康“智汇丽州”人才新政20条意见》(永委发〔2020〕16号)相关政策内容,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大学生生活补助
毕业5年内,2020年6月11日(含)起,首次从市外引进,在永非公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大学生,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享受相关生活补助。
(一)政府津贴
1.补助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毕业生。
①全日制博士学位;
②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
2.补助标准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500元,享受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
(二)房租补贴
1.补助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工作期间在永租赁房屋的。
2.补助标准
①全日制博士、硕士,每人每月800元,补助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②全日制“双一流”本科毕业生在永工作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一次性安家补助
1.补助对象
在永非公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满5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
2.补助标准
博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硕士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
(四)交通住宿补助
1.补助对象
受邀来永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招聘活动的大学生。
2.补助标准
①出发地为金华市内(永康市除外)的按住宿差旅费标准补助。
②出发地为浙江省内(金华市除外)的按500元/人的标准补助。
③出发地为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补助。
④出发地为其他地区(华东地区除外)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补助。
交通住宿补助按照“谁组织谁承担”原则执行。
(五)实习补助
1.补助对象
经市人力社保局统筹安排到永康见习实习基地实习满2个月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
2.补助标准
实习期间每人每月5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实习期结束留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永缴纳社保),且持有毕业证书的大学生,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补助。
二、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补助
(一)新晋升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资助
1.奖励资助对象
我市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批发和互联网零售行业民营企业从事制造业和数字经济方面专业工作满1年,于2020年6月11日(含)后新晋升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晋升时间以取得资格时间为准)。
2.奖励资助标准
①新晋升正高级职称的,年给予3万元、第二年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
②新晋升副高级职称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
③新晋升中级职称的,一次性给予5千元奖励资助。
(二)新晋升或新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
在我市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批发和互联网零售行业民营企业,从事制造业和数字经济方面专业工作1年(含)以上,并于2020年6月11日(含)后新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时间以取得资格时间为准),或2020年6月11日(含)后首次从市外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2.补助标准
①一次性安家补助
取得资格或引进后服务永康企业满5年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正高级10万、副高级6万。
②房租补助
取得资格或引进后,工作期间在永租赁房屋居住,且未购置家庭住房的,按在永实际缴纳社保月数,享受房租补助每人每月800元,补助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③政府津贴
取得资格或引进后,按在永实际缴纳社保月数,享受政府津贴,具体标准为:正高级每人每月2000元、副高级每人每月500元。补助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
(三)企业行业性质根据企业税务登记信息,按照国家行业分类进行确认。
(四)享受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补助期间,申请人须在永康市内就业,离永、退休等情况停止资助。
(五)经认定的“飞地”人才参加永康市的职称评审可参照执行。
三、技能人才相关补助
(一)补助对象
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评选的“永康首席技师”、“永康杰出工匠”。
(二)补助标准
“永康首席技师”每人奖励1万元;“永康杰出工匠”每人奖励0.5万元。
四、博士后工作补助
(一)建站资助
1.补助对象
2020年起我市范围内新获评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已完成开题报告的。
2.补助标准
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建站补助;
②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
(二)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
博士后设站单位于2020年1月1日(含)起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补助标准
进站后2年内给予每人每年12.5万元的生活补助。
对2019年1月1日后引进且目前仍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二年按照新标准执行。
(三)科研资助
1.资助对象
2020年6月11日(含)后,从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出站留永,与我市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从事科研工作,取得相应科研成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资助标准
每年10万元的科研资助,资助期三年。
五、柔性引进补助
1.补助对象
我市民营企业中,柔性引进的周末工程师、周末顾问(一般需具备高级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技能证书,或具有博士学历),每年实地来我市民营企业工作至少6次(含)以上,实地服务时间不少于50天。
2.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六、人力资源机构引才补助
1.补助对象
我市范围内,2020年6月11日(含)起,全职引进人才、人才工程专家、省级引才工程专家、博士或正高、硕士或副高、本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机构。
2.补助标准
每引进一名人才,一次性给予人力资源机构60万元补助;
每引进一名人才工程专家,一次性给予人力资源机构30万元补助;
每引进一名省级级人才工程专家,一次性给予人力资源机构20万元补助;
每引进一名全日制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人力资源机构5万元补助;
每引进一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者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人力资源机构5000元补助;
每引进一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次性给予人力资源机构500元补助。
以上引进时间,除博士或正高级以上专家外,均以引进人员在永企业缴纳社保起始时间为准,且缴纳时间需满6个月以上。单个机构每年引才激励上限为100万元。
七、人才购房补助事项
(一)享受范围及标准
对2020年1月1日(含)起,从市外引进,与我市非公企业(含民营非企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保半年以上,且仍在参保的,工作期间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下列人才,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发放人才购房补助:
1.国内外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按购房合同总价的60给予购房补助,高不超过300万;
2.领军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二层次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按购房合同总价的50给予购房补助,高不超过200万;
3.省级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省“151 人才工程”、二层次入选者),按购房合同总价的40给予购房补助,高不超过150万元;
4.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按购房合同总价的40给予购房补助,高不超过50万元;
5.全日制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
6.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
(二)个人符合多项条件的、夫妻双方均符合保障条件且申报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三)本细则所指的购房时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存量住房的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四)2020年6月11日(含)后,我市非公企业(含民营非企业单位)新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入选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的,可按购房时所属人才类别参照执行。
(五)人才购房补助发放和人才公寓购租、人才租房补助等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六)有关购房补助和房租补助事项的部门职责如下:
人才购房补助和房租补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购房补助和房租补助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购房补助和房租补助资格审核的组织工作;确认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复核终优惠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交优惠款拨付申请;向住建局(住保中心)提交享受人才购房补助人员信息。
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永享受房改房(住房货币补贴)、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市人才租赁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办理购房合同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申请人购买的房屋性质、不动产登记情况、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批建)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办理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权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上注明交易限制:“享受政府人才购房补助,自XXXX年XX月XX日(购房时间)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抵押(按揭除外)”;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民政局:依据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的婚姻登记记录。
各镇(街道、区):负责辖区内企业(不含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人才购房补助申请的初审;配合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申请人享受政策性住房、批建宅基地情况。
八、其它有关事项
(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依法追缴已发放的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相关补助津贴的发放:①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②存在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被列入黑名单的;③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④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的;⑤已办理退休、退职、病退的。
(三)以上涉及时间问题若无注明,均以在永康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
(四)租房补助与市人才租赁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五)享受租房补助期间,申请人须在永康市内就业并正在租房居住,离永、已购房或不再租房时需及时办理中断。
(六)2020年6月11日前引进的人才,仍按《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服务永康新腾飞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8〕3号)、《关于落实<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服务永康新腾飞若干意见>加强人才激励扶持条款的实施细则》(永人社〔2018〕148号)和相关补充细则执行,从2020年起享受期限不超过5年。
(七)未尽事宜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明确规定执行。
(八)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2021年1月11日起实施。其它政策文件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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